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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朋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國堡國際股│上海商業銀│102年2月3日 │113,316元 │F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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