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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簡宗信(原名:簡振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2號聲 請 人 簡宗信(原名簡振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朝松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12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大廣企業股│玉山銀行樹│101年12月1日│40,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陳明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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