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威德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1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威德利有限│聯邦商業銀│101年12月31 │171,000元 │UA0000000 │ ││ │公司陳淑惠│行樹林分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