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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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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飛力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10日│875,000元 │ED0000000 │    │
│      │材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      │王志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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