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珊慧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飛力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10日│875,000元 │ED0000000 │ │ │ │材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 │王志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