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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請人
瑋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2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伂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101 年10月31日│5,800元 │CU0000000 │ ││ │ │有限公司東新莊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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