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佳容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3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立達鋼鐵股│玉山商業銀│102 年2 月22│731,908元 │A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