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0號聲 請 人 宇舜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余承佳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萬泰銀行蘆│萬泰銀行蘆│101年10月16 │10,000元 │JR0000000 │ │ │ │洲分行 陳│洲分行 │日 │ │ │ │ │ │美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