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三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67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三大鋼鐵工│國泰世華商│102年2月20日│149,612元 │ST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永和│ │ │ │ ││ │公司李俊秋│分行 │ │ │ │ │├───┼─────┼─────┼──────┼─────┼─────┼──┤│002 │三大鋼鐵工│國泰世華商│102年3月20日│150,000元 │ST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永和│ │ │ │ ││ │公司李俊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