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7號聲 請 人 三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67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三大鋼鐵工│國泰世華商│102年2月20日│149,612元 │ST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永和│ │ │ │ │ │ │公司李俊秋│分行 │ │ │ │ │ ├───┼─────┼─────┼──────┼─────┼─────┼──┤ │002 │三大鋼鐵工│國泰世華商│102年3月20日│150,000元 │ST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永和│ │ │ │ │ │ │公司李俊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