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聲 請 人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略伊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研能科技股│永豐商業銀│102年1月31日│15,090元 │AF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