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7號
- 聲請人
- 睿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17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捷川室內裝│華南商業銀│102年2月28日│35,715元 │GD0000000 │ ││ │修設計股份│行土城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002 │捷川室內裝│華南商業銀│102年3月31日│42,730元 │GD0000000 │ ││ │修設計股份│行土城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