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 代 理 人 楊聰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鼎勝企業社│彰化商業銀│101年9月30日│10,380元 │IN0000000 │ │ │ │羅朝奎 │行蘆洲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