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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請人
弘奇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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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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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輪興業有│兆豐商業銀│101年12月25 │97,93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陳 │行板南分行│日          │          │          │    │
│      │正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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