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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請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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