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林宏文
- 原告景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聲 請 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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