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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