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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請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郭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4月26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9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總酆工程股│合作金庫商│102年5月30日│130,000元 │WT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樹林│            │          │          │    │
│      │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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