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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游淑君即玖富企業社
代理人
許淑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玖富企業社│合作金庫立│101年8月5日 │19,584元 │YC0000000 │ ││ │游淑君 │德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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