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游淑君即玖富企業社
- 代理人
- 許淑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玖富企業社│合作金庫立│101年8月5日 │19,584元 │YC0000000 │ ││ │游淑君 │德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