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蓁興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苡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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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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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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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4月15日│1,096,852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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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5月2日 │4,947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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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6月2日 │6,048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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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6月2日 │19,993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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