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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許炎灶

  • 當事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秀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3號聲 請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代 理 人 潘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 年9 月30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遠瞻生活科│華南商業銀│102 年6 月10│366,728 元│CD0000000 │ │ │ │技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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