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除字第7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除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東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順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東煜企業( │永豐商業銀│102年6月5日 │776,000元 │AG0000000 │ ││ │股)公司黃 │行股份有限│ │ │ │ ││ │陳順汝 │公司迴龍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