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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除字第7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除字第739號

聲請人
東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順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東煜企業( │永豐商業銀│102年6月5日 │776,000元 │AG0000000 │ ││ │股)公司黃 │行股份有限│ │ │ │ ││ │陳順汝 │公司迴龍分│ │ │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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