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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請人
友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53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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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錩有限公司│新北市樹│102年6月30日│41,790元  │FA0000000 │    │
│    │            │林區農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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