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0號
- 聲請人
- 旭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旭旺餐飲股│國泰世華銀│102 年6 月10│118,657元 │W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日 │ │ │ ││ │陳世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