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1號聲 請 人 林永晴即永晴資訊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6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美華影音科│臺灣新光商│102年5月5日 │109,515元 │EB0000000 │ │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北三│ │ │ │ │ │ │公司 │重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