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90號聲 請 人 新南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美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9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義峰食品有│永豐商業銀│102年7月27日│1,009,350 │A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