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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請人
新南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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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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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峰食品有│永豐商業銀│102年7月27日│1,009,350 │AF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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