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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23號

聲請人
大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志
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2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 年12月2 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大仁企業有│臺灣銀行土│102 年7 月│40,000元 │AG0000000 │ ││ │限公司(負│城分行 │30日 │ │ │ ││ │責人陳秀蘭│ │ │ │ │ ││ │) │ │ │ │ │ │├──┴─────┴─────┴─────┴─────┴─────┴──┤│備註:聲請人之負責人原係陳秀蘭,現已變更為林坤志。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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