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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李世貴

  • 原告
    黃永輝即博泰興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44號聲 請 人 黃永輝即博泰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游惠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4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黃永輝即博│新北市樹林│101年9月30日│ 60,900 元│FA0000000 │ │ │ │泰興工程行│區農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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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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