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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請人
統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端
代理人
吳淑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7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金剛鐵工廠│永豐銀行重│102年6月30日│31,332元 │AG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新分行 │ │ │ │ ││ │司 陳瑞成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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