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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3號

聲請人
右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建合興業│華南商業銀│101 年12月31日│10,343元│HD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鶯歌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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