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右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建合興業│華南商業銀│101 年12月31日│10,343元│HD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鶯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