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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抗告人
歐亞欣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璘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連少溱間因103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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