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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因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

3 年度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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