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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陳翠琪

  • 當事人
    王安石年度勞訴提起上訴到院,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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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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