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
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