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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

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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