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楊軒羽
- 原告
- 葉哲維
- 被告
- 台灣爸爸國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楊軒羽、葉哲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楊軒羽、葉哲維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各於103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楊軒羽、葉哲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楊軒羽、葉哲維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