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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
    浩展水產有限公司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債 權 人 浩展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志 債 務 人 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元,及自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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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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