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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
    宋宜玲聲請對債務人皮瓦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債 權 人 宋宜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皮瓦實業有限公司、李慶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聲請對李慶芳發支付命令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李慶芳非支票發票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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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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