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俊宏
- 債務人
- 品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姻
- 債務人
- 廖淑姻
- 債務人
- 謝双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肆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