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 債權人
- 陳太郎
- 債務人
- 王瑞
- 債務人
-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
一、債務人王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