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 債權人
-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希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希洽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希洽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