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 債權人
-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