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9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98號
- 債權人
- 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喬
- 債務人
- 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及其中貳仟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