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7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03號
- 債權人
- 紹崴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楊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0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