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澳盛、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博文、阮博學、阮力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泰輪 債 務 人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債 務 人 阮博文 債 務 人 阮博學 債 務 人 阮力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壹拾柒萬玖仟叁佰玖拾點貳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各筆債務之借款日至到期日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各筆債務之到期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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