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05號
- 債權人
- 金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富
- 債務人
-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