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湛昌運
- 債務人
- 育詳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呂柏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江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