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莊朝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3 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 │ │ │├──┼──────────────┼────────────────┼────┼───┤│0001│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6209(3)~90ND0006318(9) │1100│ ││ │ │ │00 │ │└──┴──────────────┴────────────────┴────┴───┘__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