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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請人
城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健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城鄉有限公│板信商業銀│103年2月20日│30,280元 │SM0000000 │ ││ │司 傅健生 │行後埔分行│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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