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

聲請人
李曙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

二、經查,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