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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冷錫光即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朱良正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就任,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54 號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裁定、102 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5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3月30日完結清算在案,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54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7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47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51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06 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9月30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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