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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

聲請人
朱良正即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就任為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54號裁定准許展期101年9月3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5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3月30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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