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唐建春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邱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唐建春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84條亦著有規定。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家事非訟之審理程序,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之規定,亦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

二、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唐建春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邱啟豪間請求改定子女親權及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以103年度家救字第150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兩造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就上開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6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成立和解,且約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則本件訴訟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聲請改定子女親權及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兩造經當庭成立和解,此有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6號和解筆錄附卷足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扣除相對人即聲請人得聲請退還之聲請費3分之2後,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唐建春仍須向本院繳納聲請費3分之1,即新臺幣333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唐建春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