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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4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492號

聲請人
宏佶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相對人
許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欄位中地址「新北市○○區○○街000 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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