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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
永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
相對人
黃愛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彎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九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玖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93,000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2年度存字第9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2 年度存字第944 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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