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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紫能楊千儀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咼昇華

  • 上訴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被 上訴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小上字卷第12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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